6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不予處罰之事由?
(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B)出於正當防衛且防衛未過當之行為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D)公務員明知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違法,未採取其他措施而依職務命令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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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9), D(274), E(0) #3255202
統計: A(7), B(12), C(9), D(274), E(0) #3255202
詳解 (共 5 筆)
#6434076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未依程序向上級公務員陳述
到底該如何理解?涉及該法第11條,
以下以法條解釋之:
「但沒有做法定程序,符合最後段,不在不予處罰之列。」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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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969
行政罰法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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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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