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修正法規時,如欲廢止或增加少數條文時,應為如何之處理?
(A)不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
(B)保留所廢條文之內容,且須註明「刪除」二字
(C)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D)增加編或章時,不得冠以「之一」、「之二」等編或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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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289), C(3984), D(158), E(0) #3048795
統計: A(152), B(1289), C(3984), D(158), E(0) #3048795
詳解 (共 10 筆)
#5894303
(A) 不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
(B) 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但廢除條文之內容,且須註明「刪除」二字
(D) 增加編或章時,得冠以「之一」、「之二」等編或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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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981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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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1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2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3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1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2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3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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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
(B) 保留所廢條文之內容,且須註明「刪除」二字
(C) 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D) 增加編或章時,不得冠以「之一」、「之二」等編或章次
(B) 保留所廢條文之
(C) 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D) 增加編或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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