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院審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B)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C)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49), B(19), C(1052), D(237), E(0) #1014692
統計: A(1849), B(19), C(1052), D(237), E(0) #1014692
詳解 (共 8 筆)
#1241016
大法官不做個案審查
都是抽象的法規解釋
97
2
#125040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
1.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事項
2.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關於市自治法、縣自治法、市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33
1
#5407898
憲法訴訟法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8
0
#1341146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
1.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事項
2.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關於市自治法、縣自治法、市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6
1
#1374455
不屬於ㄚ
5
3
#1374408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