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之要求,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年滿四十歲
(B)品行端正,無違規紀錄
(C)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D)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十五年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3785), C(327), D(423), E(0) #1014700
統計: A(41), B(3785), C(327), D(423), E(0) #1014700
詳解 (共 3 筆)
#123669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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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059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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