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契約無效事由,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B)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只要有一方不明者即為無效
(C)締結之和解契約無法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及與人民和解,契約無效。
(D)締結雙務契約,契約中無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無法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相當並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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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32), C(24), D(180), E(0) #1525532
統計: A(540), B(32), C(24), D(180), E(0) #1525532
詳解 (共 3 筆)
#4268363
回2F
會不會是玩文字遊戲
只有特定用途才需在契約中,其他項目不用?
(D)締結雙務契約,契約中無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無法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相當並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該契約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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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801
D的答案為什麼不正確呢?第142條不是說「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之規定者」無效嗎?
或者是因為第142條無效僅限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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