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二)口頭糾正。(三)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 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二)口頭糾正。(三)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 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兩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育部109年8月3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 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 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6.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