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共幾人?
(A) 8 人
(B) 15 人
(C) 19 人
(D) 2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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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377), C(81), D(7), E(0) #2464849
統計: A(188), B(1377), C(81), D(7), E(0) #2464849
詳解 (共 2 筆)
#4280682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第一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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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475
大法官任期8年 共15人 總提立同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
(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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