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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依我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 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一百五十萬人
(B)一百萬人
(C)一百一十萬人
(D)一百二十五萬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Denny 高三下 (2010/12/07)
15萬鄉鎮市50-125萬  縣市1.....看完整詳解
10F
Eder Tpc 小六上 (2016/05/30)
謝謝8F好口訣分享
但104年已修法
縣轄市為10~50萬人

所以口訣要改成花10元搭公車囉^^
11F
Juice Wang 大三下 (2016/06/16)
8f不錯 好記
12F
蜻蛉 高三下 (2017/03/06)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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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縣轄市

50-125 市

125 直轄市

200 準直轄市

6.依我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