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除第二十六條第六款外,下列何者為相關罰則之執行機關?
(A)交通部
(B)經濟部
(C)中央銀行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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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9), C(119), D(2168), E(0) #3410935
統計: A(167), B(9), C(119), D(2168), E(0) #3410935
詳解 (共 4 筆)
#6344282
| 第二十九條 |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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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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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388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九條:
1.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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