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
(A)5-11人
(B)5-18人
(C)5-17人
(D)5-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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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165), C(1770), D(365), E(0) #560098
統計: A(592), B(165), C(1770), D(365), E(0) #560098
詳解 (共 1 筆)
#1288999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第 21 條 |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 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 之一。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 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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