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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22209 | 科目:初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22209

年份:104年

科目:初階授信實務

6.授信戶與銀行約定之償還方式為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倘有一期未依約繳納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公平交易委 員會之導正原則,銀行應如何保障債權?
(A)不得行使加連條款
(B)毋須通知或催告,立即行使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依法訴追
(C)應於事先以合理期限書面通知或催告授信戶後行使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依法訴追
(D)毋須通知或催告,俟六個月未繳納本息轉列催收款項後再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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