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80/12/23 台財稅第800761311 號函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騎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來源 財政部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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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 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6.柯先生出售家中已使用 5 年之自用舊車,獲利 10,000 元,依所得稅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