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為加強醫院醫療品質,達到提升用藥安全之工作目標,下列何者錯誤?
(A)推行病人用藥整合
(B)落實用藥過敏及不良反應的傳遞
(C)加強高警訊藥品及輸液幫浦的使用安全
(D)落實採購法採購高品質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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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83), C(23), D(3531), E(0) #2865214
統計: A(138), B(83), C(23), D(3531), E(0) #286521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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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128
幫忙補充113~114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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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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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行政程序 vs. 臨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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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安全目標針對的是「臨床第一線」的醫療行為,也就是從醫師開方、藥師調劑、護理師給藥,到病人服藥的這段直接接觸病患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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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是一個「行政與財務管理」的法律,核心目的是為了防弊、確保公平競標與節省公帑。雖然醫院採購好藥很重要,但「落實採購法」這件事本身是醫院行政體系的發包流程,並不是臨床端的醫療安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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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根本不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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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只有「公立醫院」(如部立醫院、榮總、市立醫院等)及政府機關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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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提升用藥安全」是全台灣所有醫院(包含長庚、馬偕等各大私立與財團法人醫院)都必須達成的共同目標。既然私立醫院買藥根本不需要看《政府採購法》,它當然就不可能被列為全國通用的病安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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