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
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
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消滅時效:適用請求權,時效經過仍得請求,但被請求人可主張抗辯拒絕給付
除斥期間:適用形成權,時效經過即消滅
6.甲欠乙十萬元、經過二十年後,乙始向甲催討,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