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等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其信託始能成立。
6.甲與乙簽訂契約,約定一方將其財產權信託移轉於他方為管理、處分,請問在信託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