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判決「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稱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以案發時段該住宅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而該條項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如燃燒行為尚未造成該住宅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燒燬,應未達使住宅房屋本身喪失效用之程度,僅能論以未遂。」
6.甲與乙結怨,某日持汽油瓶前往乙住宅縱火,甲見火苗竄起,心生悔意,立即撥打1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