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阿摩線上測驗
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 查看完整內容 |
3F 凝 高三下 (2024/01/15)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理論上稱為:
(A) 國家賠償
(B) 民事賠償
(C) 損失補償
(D) 特別補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