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農會選舉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但在登
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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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2998), C(1), D(0), E(0) #2817670
統計: A(397), B(2998), C(1), D(0), E(0) #2817670
詳解 (共 4 筆)
#7023431
農會法第23-1條
1. 農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
2.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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