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透過公正第三人居中協調的制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作成書面送交法院核定後,其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請問這是何種權利救濟的手段?
(A)和解
(B)調解
(C)仲裁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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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6970), C(1266), D(47), E(0) #310048
統計: A(542), B(6970), C(1266), D(47), E(0) #310048
詳解 (共 10 筆)
#518567
和解
- 無作成判斷之第三人存在,徹底之自主解決紛爭。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紛爭或防止紛爭發生之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自行解決紛爭,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明訂權利之效力,此為「訴訟外之和解」,以別於「訴訟上之和解」。
訴訟外
- 無執行力。
訴訟上
- 與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
- 調解是當事人之紛爭無法經由當事人雙方之洽談而達成和解時,當事人可以共同委諸第三人居中調和排解之制度。以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介入解決紛爭。調解制度亦係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而設立的解決紛爭制度。
一般調解
- 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提供解決方案,基於當事人之合意而成立調解。
法院調解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即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賦予「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使調解享有實質之確定力。
-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 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但已甚接近,由法官斟酌,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當事人就該方案如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仲裁
- 仲裁制度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而設立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當事人基於「仲裁協議」:於紛爭發生前訂立「仲裁條款」或紛爭發生後訂之「仲裁契約」:將其由一定法律關係或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提付私人「仲裁人」所組成的「仲裁庭」,經由仲裁庭所主持的「仲裁程序」,作成於當事人間終局確定且有拘束力的「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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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982
調解是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來主持,調解成立後之調解書尚須經法院核定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則是由當事人自行選定具有仲裁法所規定仲裁人資格之人來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判斷一經作成,僅判斷書應送請法院備查而已,於當事人間,無待法院核定,即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http://justlaw.com.tw/News01.php?id=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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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437
調解:第三人
仲裁: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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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729
民法§376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仲裁法§1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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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8493
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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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72
搞錯 和解是在法院上 調解才是在法院訴訟程序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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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447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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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69
調解跟仲裁 到底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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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962
是因為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所以不能選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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