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因違
規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
(A)1 點。
(B)2 點。
(C)3
點。
(D)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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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 C(23), D(71), E(0) #2924036
統計: A(8), B(7), C(23), D(71), E(0) #2924036
詳解 (共 1 筆)
#572409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8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第68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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