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行為,不生行使權利之效力?
(A)餐廳食客,飯後不付錢而擬逃跑
(B)甲為避免被惡犬咬傷,而奪取乙販賣之包子擊打該狗
(C)在大街上甲公然搶奪乙的皮包,乙奮力奪回,而撕破甲的衣服
(D)將自己所有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封閉,禁止公眾通行造成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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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94), C(179), D(676), E(0) #2084035
統計: A(312), B(94), C(179), D(676), E(0) #2084035
詳解 (共 4 筆)
#734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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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餐廳食客飯後不付錢擬逃跑:屬於「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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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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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當權利人(餐廳老闆)為了保全自己的請求權(餐費),在來不及請官署(警察)處理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對債務人(食客)進行拘束其自由或扣押其財產。這屬於法律保障的「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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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奪取包子擊打惡犬:屬於「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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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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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為了避免自己(甲)受到生命或身體的急迫危險(被狗咬),而損害他人(乙)的財產(包子)。這種行為法律上認為是正當的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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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奮力奪回皮包撕破衣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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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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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搶奪),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為之行為。雖然撕破甲的衣服造成損害,但這屬於正當的防衛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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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封閉供公眾通行的私有地:屬於「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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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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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雖然土地是甲所有的,但「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如果該道路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雖然保有所有權,但不能任意封鎖妨礙交通。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原則,因此「不生行使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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