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屬得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 (A)因過失犯罪而經判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10/13)
廢除外僑居留證第 32 條、外僑永久居留證第 33 條 (A)因過失犯罪而經判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者 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第 33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 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B)...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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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gavin821230 高三下 (2024/04/06)
新修法後,答案為A、C
A .(增加宣告緩刑,不用廢止居留或永居許可)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C.(延攬留才,放寬要件)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