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不動產經紀人員違反規定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者,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何機關交付懲戒?
(A) 行政院
(B) 內政部地政司
(C) 內政部營建署
(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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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61), C(10), D(1388), E(0) #444444

詳解 (共 3 筆)

#505678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9條

簡:如有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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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898
1.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3.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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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219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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