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係指下列何
狀況而言?
(A)傭船契約於該契約於當事人繼續存在
(B)傭船契約於該契約於當事人
不存在
(C)傭船契約移轉於新船舶所有人
(D)傭船契約存於原船舶所有人與新船舶所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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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5), B(78), C(751), D(189), E(0) #144464
統計: A(1935), B(78), C(751), D(189), E(0) #144464
詳解 (共 10 筆)
#485033
舉個例子,例如:甲請乙幫忙運送10公噸黃豆到美國(這就是題目講的運送契約,答案的鏞船契約),乙自己有A船可以載送,但事後來乙還沒把黃豆運送到美國時,就把船賣給丙(題目的船舶所有權移轉).A答案意思是就算乙把船賣給丙,甲跟乙之間的傭船契約還是繼續存在(也就是說乙自己要想辦法在弄艘船把貨物運送到美國),並不會因為把船賣掉而變成丙要幫忙運送.這就是A的意思.不曉得有無清楚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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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07
答案雖有c,但傭船契約乃承攬契約(非租賃契約),不會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契約自不會存在於傭船人與新所有人之間.
所以嚴格說來a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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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26
本題出自95年 地方特考 五等 法學大意 第26題
考選部答案:第26題答A或C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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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50
該題是承攬契約,買賣不破租賃是適用在租賃契約,故不發生移轉效力.這樣講不曉得能比較清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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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9
也就是如果甲答應乙要運貨,甲後來把船賣給丙,契約還是存在於甲乙之間不會移轉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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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08
海運經營業務可以分定期業務 (Liner Service)及不定期業務(Tramp Service)兩種,不定期業務必須以簽訂傭租船合約(Charter Party)方式經營。
傭租船合約可分為傭船合約及租船合約,前者又可分為論程傭船合約(Voyage or Trip Charter Party)及論時傭船合約(Time Charter Party);後者稱為空船(或光船)租船合約,或稱讓與租船合約(Bare Boat or Demise Charter Party)。
一、論程傭船合約: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貨物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以約定每貨運噸運價,或總額運費若干為報酬,將船艙之一部或全部,供傭船人在指定港口間,從事一次或多次特定貸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仍占有船舶、控制營運及管理權;自行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傭船人僅居託運人之地位。通常多限制傭船人裝卸期限。
二、論時傭船合約:亦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約定以每月每載重噸,或每天傭船費(俗稱租金)若干為報酬,將船艙全都包予傭船人,在特定期間,從事約定範圍內之航線及貨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亦占有船舶,並仍控制管理權;船舶所有人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管理費用。傭船人則取得營運權,自須負擔一切營運費用。傭船期間,通常為數月至三、五年不等。
三、空船(光船)租船合約:為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租予租船人占有使用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協議,以每月每船舶載重噸租金若干為報酬,將空船置於租船人占有下在特定期限、航線及貨物範圍內,從事營運所簽訂之租船合約。租船人取得船舶之管理及營運權,租船人自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船舶所有人僅保留船舶之所有權,僅負擔船舶之折舊及保險而已。此種合約租期較長,有長達十年或十五年者。(陳敏生) 引自中華百科
傭租船合約可分為傭船合約及租船合約,前者又可分為論程傭船合約(Voyage or Trip Charter Party)及論時傭船合約(Time Charter Party);後者稱為空船(或光船)租船合約,或稱讓與租船合約(Bare Boat or Demise Charter Party)。
一、論程傭船合約: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貨物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以約定每貨運噸運價,或總額運費若干為報酬,將船艙之一部或全部,供傭船人在指定港口間,從事一次或多次特定貸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仍占有船舶、控制營運及管理權;自行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傭船人僅居託運人之地位。通常多限制傭船人裝卸期限。
二、論時傭船合約:亦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約定以每月每載重噸,或每天傭船費(俗稱租金)若干為報酬,將船艙全都包予傭船人,在特定期間,從事約定範圍內之航線及貨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亦占有船舶,並仍控制管理權;船舶所有人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管理費用。傭船人則取得營運權,自須負擔一切營運費用。傭船期間,通常為數月至三、五年不等。
三、空船(光船)租船合約:為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租予租船人占有使用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協議,以每月每船舶載重噸租金若干為報酬,將空船置於租船人占有下在特定期限、航線及貨物範圍內,從事營運所簽訂之租船合約。租船人取得船舶之管理及營運權,租船人自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船舶所有人僅保留船舶之所有權,僅負擔船舶之折舊及保險而已。此種合約租期較長,有長達十年或十五年者。(陳敏生) 引自中華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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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48
WOW!!終於懂哩...
真的非常的感謝!
很清楚明瞭~
讓你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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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06
傭船契約 |
船舶所有人於約定之期間或航程內,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為傭船人運送貨物之契約。依船舶使用之內容,可分為計時(期間)與計程(航程)傭船;依船舶使用之空間,可分為全部與一部傭船。傭船契約,注重「船舶之個性」,船名約定後,船舶所有人不得任意代船或轉船。 (天秤座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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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57
你太客氣了,謝謝你的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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