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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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5), C(9), D(182), E(0) #144465

詳解 (共 2 筆)

#925557
本題出自95年 地方特考 五等 法學大意 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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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182

轉發 綜合:mud 小一下 (2016/08/30)  許妹 高三下 (2012/10/24)

票據權利之取得: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1)發行取得。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礎。

(2)善意受讓~票據之善意取得(D)

是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所謂善意指的是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的情況為標準,且受讓人註意義務僅限於對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讓人對其善意與否不負舉證責任

2.繼受取得: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雙方合意-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
(1)票據法上繼受取得:ex背書取得(A)、被追索人因償還取得(B)
(2)非票據法上繼受取得:ex公司合併取得(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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