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29), C(21), D(500), E(0) #146272
統計: A(72), B(29), C(21), D(500), E(0) #146272
詳解 (共 5 筆)
#125600
6
0
#493791
原始取得是指發票人製成票據並交付給受款人後,受款人即從發票人處得到票據權利,這種取得票據的方式為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非依據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所以不必繼受前手之瑕疵,取得之票據權利是乾淨的,與他人無涉。
A.背書取得 譬如票14規定惡意或過失或無對價取得票據均受到限制。
B.被追索人因償還取得 因先存有債權而取得票據權利,被追索人以票據償還債務。
C.公司合併取得 由他人既存權利取得票據,為法律行為。
6
0
#4408188
轉發 綜合:mud 小一下 (2016/08/30) 許妹 高三下 (2012/10/24)
票據權利之取得: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1)發行取得。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礎。
(2)善意受讓~票據之善意取得(D)
是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所謂善意指的是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的情況為標準,且受讓人註意義務僅限於對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讓人對其善意與否不負舉證責任。
2.繼受取得: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雙方合意-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
(1)票據法上之繼受取得:ex背書取得(A)、被追索人因償還取得(B)
(2)非票據法上之繼受取得:ex公司合併取得(C)
0
0
#122322
能請教一下這題為什麼嗎?
0
0
#122324
能請教為什麼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