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屬於票據之原始取得?
(A)背書取得
(B)被追索人因償還取得
(C)公司合併取得
(D)票據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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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4), C(27), D(396), E(0) #288642
統計: A(70), B(14), C(27), D(396), E(0) #288642
詳解 (共 3 筆)
#3102824
票據權利就是票據上所表彰的金錢債權。
②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行使支付請求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 (D)票據之善意取得 為 原始取得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經任何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權利,包括發行取得與善意取得。
(1)發行取得。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礎。
(2)善意取得。是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所謂善意指的是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的情況為標準,且受讓人註意義務僅限於對其直接前手。
註意:受讓人對其善意與否不負舉證責任。
2、繼受取得。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權利。通過背書轉讓、保證、付款等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通過質押、貼現、繼承、贈與、公司合併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此種繼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護,不能主張票據法上的抗辯切斷和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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