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報紙刊登我國某地方公職人員罷免投票的數據,根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斷表中資訊,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故罷免案通 過
(B)有效同意票未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 之一以上,故罷免案未通過
(C)總投票數未超過選舉 人總數的二分之一,故罷免案未通過
(D)有效同意票 未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故罷免案未通過。 選舉人總數:100 萬人 實際總投票數:46 萬人 有效票數:45 萬張 同意罷免票:23 萬張 不同意罷免票:22 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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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1), C(28), D(26), E(0) #2920959

詳解 (共 4 筆)

#5494342
中華民國現行的罷免制度為分二階段徵求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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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133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地方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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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081

【選項分析】

  •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故罷免案通過(有效同意票數必須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即為通過)
  • 有效同意票未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故罷免案未通過
  • 總投票數未超過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故罷免案未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特別規定總投票數)
  • 有效同意票未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故罷免案未通過(有效同意票數必須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即為通過)

【核心概念+補充】

  • 彈劾正副總統(法律責任)憲增2

提議

1/2立委提議

決議

2/3立委決議

審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罷免正副總統(政治責任)憲增2、憲增§4

提議

1/4立委提議,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同意

2/3立委同意,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投票

選舉人投票數大於1/2,且有效同意票大於1/2,即為通過。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且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若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彈」上有兩個口,所以是1/2,「罷」上有個四,所以是1/4!
  • 罷免公職人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提議

1%選舉區選民簽署

連署

在連署的限制期間內達到10%選舉區選民簽署

(1).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罷免連署名冊期間為60日。

(2).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的罷免為40日。

(3).    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

(4).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分別計算。

(5).    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1份,於規定期間內向主辦選舉委員會1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投票

有效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即為通過

  • 不可被罷免: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延伸補充(候選人死亡):
  • 第30條
  •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 第71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 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 第73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 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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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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