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郵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持有公告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 6 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B)郵票之發行,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價格及數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行
(C)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
(D)郵政服務人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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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4733), C(172), D(255), E(0) #2724710
統計: A(369), B(4733), C(172), D(255), E(0) #2724710
詳解 (共 10 筆)
#5014511
第 十六 條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第 十七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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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709
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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