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郵政法規定,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B)郵政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該罪者,不加重其刑
(D)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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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54), C(4793), D(416), E(0) #2724715
統計: A(130), B(154), C(4793), D(416), E(0) #2724715
詳解 (共 10 筆)
#4900303
郵政服務人員 =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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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954
第三十六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 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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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26134
郵政法第44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的服務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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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4
| 第三十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
| 第三十七條 |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第三十八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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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6
刑法
第 202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 204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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