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政法規定,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B)郵政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該罪者,不加重其刑
(D)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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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54), C(5128), D(285), E(0) #1971880
統計: A(132), B(154), C(5128), D(285), E(0) #1971880
詳解 (共 4 筆)
#4406670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 37 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44 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
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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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03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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