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郵政公司經營外匯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B)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C)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外匯之業務
(D)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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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340), C(1278), D(5300), E(3) #1971884
統計: A(147), B(340), C(1278), D(5300), E(3) #1971884
詳解 (共 9 筆)
#4374041
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由中央銀行按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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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662
(C)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外匯之業務--全部或一部
(D)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處以罰鍰--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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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935
| 法規名稱: |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26 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 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 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 2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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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748
(D) 錯在應由"中央銀行"開罰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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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400
查看官網歷屆答案為D,已請站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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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320
CD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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