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關特製郵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另加封套
(B)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失其效用
(C)其式樣、圖案及價格,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定後發行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特製郵簡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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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5700), C(539), D(360), E(0) #1971881

詳解 (共 5 筆)

#4678641

(A)另加封套
(B)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失其效用
(C)其式樣、圖案及價格,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定後發行--行政院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特製郵簡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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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866
郵政法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

    、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

    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郵政法第 18 條

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郵政法第 16 條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

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郵政法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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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627
(A)須另加封套→不須 (B)特製郵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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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101
(A)須另加封套→錯誤,特製郵簡不須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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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484
(A) 依照郵政法第4條 四、郵簡: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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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0178
未解鎖
郵政法4 汙損無法辨識,當然無效四、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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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22418
未解鎖
.有關特製郵簡之規定 郵簡:指以整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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