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為慣竊。法院得於其刑期執行完畢後,對甲施以何種保安處分?
(A)禁戒處分
(B)保護管束
(C)強制工作
(D)強制治療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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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31), C(583), D(47), E(570) #144825
統計: A(45), B(131), C(583), D(47), E(570) #144825
詳解 (共 9 筆)
#2521004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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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09
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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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407
-1910年 - 無年度 - 法學各論刑法1#3367 #3367 --6題
建議新增一組答案(E)以上皆非
因為強制工作是刑前執行,不是刑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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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878
按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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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038
參考釋字第 528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8
題目為舊法規,所以正確應為→於刑之執行前
現行法規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犯罪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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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377
為何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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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454
C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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