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存在),設乙 在 A 國有住所,則關於認領之要件,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適用我國法
(B)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C)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D)適用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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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61), C(13), D(95), E(0) #1646708

詳解 (共 3 筆)

#4965580

認領成立-->"或"    (記憶:領貨)

     效力-->認領人


收養成立-->"各該" 

      效力-->收養人


父母子女關係-->"子女" (記憶:最佳利益)


扶養-->"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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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27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3條1項: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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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79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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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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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法第53條  Ⅰ 非婚生子女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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