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與上級政府或機關在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爭議,而擬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逕自聲請解釋
(B)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C)須經行政救濟程序始得聲請解釋
(D)不得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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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137), C(144), D(11), E(0) #184317
統計: A(348), B(137), C(144), D(11), E(0) #184317
詳解 (共 2 筆)
#208739
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
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
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
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
②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④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⑥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⑧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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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20
請問是哪一條法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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