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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0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一定期限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 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 3 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因此自領得執照至執 照失其效力最長時間為幾個月?
(A)15
(B)12
(C)9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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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nner 國一上 (2019/01/04)
6+3=9建築法#54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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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ews 國三下 (2022/08/30)
第 54 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60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一定期限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