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妻甲對夫乙起訴,主張乙跟訴外人丙女通姦之事由,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聲明第二項為:
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丁由甲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請求裁判離婚訴訟,因法院必須以形成判決為之,故當事人所成立之訴訟上離婚和解不生
離婚之效力
(B)法院應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合併審理,並應全部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之法理
(C)第一審法院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判決後,當事人對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裁判離婚部分
應適用上訴程序;就第二項聲明所為裁判部分則應適用抗告程序
(D)若乙對通姦事實自認,法院原則上應以自認之內容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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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2), C(43), D(177), E(0) #906426
統計: A(7), B(72), C(43), D(177), E(0) #906426
詳解 (共 4 筆)
#1435323
A:1052之1明文承認離婚可以例外成立形成之訴訴訟上調解及和解。B:家41vi分別適用原應適用之程序法理。C:家44i,均適用上訴程序以簡便救濟程序。D:家58僅在撤銷、無效、不存在之訴否認「消滅婚姻事實或原因之自認」,尚不及於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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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02
B:第一項不能用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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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394
家事事件法58 條 簡單來說不承認自認的效力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以上不包含離婚之訴,故離婚之訴承認自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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