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下列何種郵件如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者,寄達國得逕依無著郵件處理?
(A)非掛號印刷物
(B)國際航空郵簡
(C)國際掛號信函
(D)國際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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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4), B(90), C(197), D(47), E(0) #571172
統計: A(2034), B(90), C(197), D(47), E(0) #571172
詳解 (共 3 筆)
#1142817
第 56 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
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
,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
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
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
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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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
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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