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認定刑法誹謗罪屬於對言論自由之合理限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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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Hui Min 研一上 (2021/07/28)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