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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為何認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係屬合憲者?
(A)因為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符合選舉訴訟之特殊性質
(B)因為選舉訴訟只有候選人可以提起
(C)因為選舉訴訟宜迅速解決
(D)因為立法委員等公職人員有就職期限之要求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群凱徐 高三上 (2010/05/15)
大法官釋字第442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0/11/0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12月12日

解釋爭點

選罷法就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不得再審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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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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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 高一下 (2017/11/29)

這題跟本份考題第 61 題一樣,也是被考生用理由書申訴通過而改答案的。

釋字第 442 號理由書中提到的一小段話:

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出題教授似乎是只想考解釋文的內容,結果可能不小心把理由書認為也是對的答案 (C)因為選舉訴訟宜迅速解決,

也考了進去。

4F
A 大四下 (2021/12/01)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茲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制度,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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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為何認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舉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