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為何認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舉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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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 高一下 (2017/11/29)
這題跟本份考題第 61 題一樣,也是被考生用理由書申訴通過而改答案的。 釋字第 442 號理由書中提到的一小段話: 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出題教授似乎是只想考解釋文的內容,結果可能不小心把理由書認為也是對的答案 (C)因為選舉訴訟宜迅速解決, 也考了進去。 | ||||||||
4F A 大四下 (2021/12/01)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茲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制度,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