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民法之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幾歲以上?
(A)十六歲
(B)二十歲
(C)無限制
(D)十八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6), B(1384), C(18), D(30), E(0) #136865
統計: A(136), B(1384), C(18), D(30), E(0) #136865
詳解 (共 10 筆)
#223666
| 第 1073 條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14
0
#113060
| 第 1073 條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9
0
#113062
他方...之意思是 妻之子或夫之子嗎???
另外一問..養父母和養子女是擬制血親嗎?? 謝謝強者解答
2
0
#113106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關於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二十歲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關於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者無效之規定,乃以尊重世代傳統,限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符合我國倫常觀念,為維
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並無牴觸。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合理差距,固屬立法裁量事項,惟現行收養制度以保護養子
女之利益為宗旨,而現實多元化社會親子關係漸趨複雜,就有配偶者共同收養或收養他方配偶之子女情形,如不符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致收養無效時,反有損
被收養人之利益,影響家庭幸福。基於家庭和諧並兼顧養子女權利之考量,上開關於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規定,於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之一方
收養他方子女時,宜有彈性之設,以符合社會生活之實際需要,有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正。
2
0
#113234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立法者對於收養者配偶的年齡限制,要求立法者必須有彈性,於是1073條本來規定夫妻雙方都要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後來修正就將配偶改成只要長於16歲以上。
1
0
#113058
這條有強者願意說明一下嗎??
小弟有看過高於16歲這個法條 這又該如何解釋呢?? 感謝大家
1
0
#113064
他方的意思是…
夫之他方=妻
妻之他方=夫
養父母是養子女是擬制血親沒錯喔
夫之他方=妻
妻之他方=夫
養父母是養子女是擬制血親沒錯喔
1
0
#113065
感謝強者 豁然開朗
1
0
#113078
有點不太懂為什麼法律還要再設立他方還要比收養子女長16歲...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