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民法之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幾歲以上?
(A)十六歲
(B)二十歲
(C)無限制
(D)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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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384), C(18), D(30), E(0) #136865

詳解 (共 10 筆)

#223666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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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0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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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004
不用解..這提純考法條民法 親屬篇 第1...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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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

他方...之意思是 妻之子或夫之子嗎???

另外一問..養父母和養子女是擬制血親嗎??  謝謝強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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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6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關於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二十歲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關於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者無效之規定,乃以尊重世代傳統,限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符合我國倫常觀念,為維 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並無牴觸。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合理差距,固屬立法裁量事項,惟現行收養制度以保護養子 女之利益為宗旨,而現實多元化社會親子關係漸趨複雜,就有配偶者共同收養或收養他方配偶之子女情形,如不符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致收養無效時,反有損 被收養人之利益,影響家庭幸福。基於家庭和諧並兼顧養子女權利之考量,上開關於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規定,於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之一方 收養他方子女時,宜有彈性之設,以符合社會生活之實際需要,有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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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4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立法者對於收養者配偶的年齡限制,要求立法者必須有彈性,於是1073條本來規定夫妻雙方都要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後來修正就將配偶改成只要長於16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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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8

這條有強者願意說明一下嗎??

小弟有看過高於16歲這個法條 這又該如何解釋呢??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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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4
他方的意思是…
夫之他方=妻
妻之他方=夫

養父母是養子女是擬制血親沒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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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5

感謝強者 豁然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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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8

有點不太懂為什麼法律還要再設立他方還要比收養子女長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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