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如協議不成時,應由誰行使?
(A)原則上由夫行使
(B)原則上由妻行使
(C)由法院酌定
(D)由未成年子女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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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8), C(11549), D(291), E(0) #136867

詳解 (共 4 筆)

#120357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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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0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如協議不成→法院酌定※
差點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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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645
按照程序是由法院審酌沒錯,但法官審酌時仍然會以當事人(子女)作為最主要的參考依據,例如我也是單親家庭下的產物,幼稚園中班就到法院出庭監護權官司了,最後法官是參考我的個人意願,當時最喜歡爸爸,儘管他收入不穩定,而媽媽當時是有規模的公司負責人,不管是資源跟時間都比我爸具優勢。最後監護權判給了我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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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711

誰來決定? 不是爸爸說了算,也不是媽媽說了算,更不是小孩自己選。而是交給法官來決定。
決定標準? 法官會根據「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判斷,考慮誰比較能好好照顧小孩、誰的環境比較適合等等。
簡單來說:協議不成,就是法院說了算,一切以小孩好不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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