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殯葬費
(B)醫療費
(C)扶養費
(D)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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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9), C(184), D(809), E(0) #136871
統計: A(87), B(29), C(184), D(809), E(0) #136871
詳解 (共 3 筆)
#111144
民法
| 第 19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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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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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716
侵害生命權--->歸天了 當然無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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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4
請問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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