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海邊撿到珍珠貝殼時,何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法定代理人
(C)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女
(D)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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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6), B(758), C(28), D(25), E(0) #136872

詳解 (共 7 筆)

#469895
無行為能力人,還是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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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53
無主佔有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所以不用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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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156
禁治產人應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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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406
佔有無主物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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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77
原本題目:67.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海邊撿到...
(共 1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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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24

法律名稱已修改多年

請阿摩修改題目選項

原: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海邊撿到珍珠貝殼時,何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法定代理人
(C)禁治產人之子女
(D)禁治產人之配偶.

應改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海邊撿到珍珠貝殼時,何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法定代理人
(C)
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女
(D)
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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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238

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自己擁有撿到的珍珠貝殼。
這是因為在法律上,撿拾無主物並取得所有權的行為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這個行為只會為他們帶來好處,而不會產生任何義務或負擔,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也能獨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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