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幾日內提起?
(A)十日
(B)十四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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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41), C(1663), D(63), E(0) #136878
統計: A(355), B(41), C(1663), D(63), E(0) #136878
詳解 (共 4 筆)
#4763045
訴願法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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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67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2hR42xDp7PY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宣導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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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40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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