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甲向民眾標榜可短期獲取暴利,並利用吸收資金投入股市、炒作上市上櫃交易股票,常有上百萬現金存提,將吸金所得存入同居人的帳戶並以其名義購買不動產,甲先以個人支票給付投資人,但支票到期後均因無法兌現而跳票。下列何者非為本案之洗錢行為?
(A)甲炒作上市上櫃交易股票
(B)帳戶突然有大量金額資金存、提交易
(C)甲將吸金所得,以同居人名義購買不動產
(D)甲向民眾標榜短期可獲取暴利之投資詐騙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14), C(21), D(183), E(0) #3705615

詳解 (共 1 筆)

#7315113
這道題目在測驗「洗錢行為」與「前置犯罪(特定犯罪)」的區別。
  1. 為什麼 (D) 非為洗錢行為?
    • 定義:甲向民眾標榜獲利、吸引資金的行為,屬於詐欺罪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的實施過程。
    • 角色:這是產生非法利益的「前置犯罪」本身,而不是為了「掩飾」或「隱匿」這筆錢的去向。洗錢是指錢到手之後的「漂白」動作。
  2. 為什麼 (A)(B)(C) 屬於洗錢行為?
    • ✅ (A) 炒作股票:將不法所得投入股市,利用頻繁交易將「黑錢」轉換為「合法的證券投資所得」,屬於洗錢手段中的「層轉(Layering)」。
    • ✅ (B) 大量金額存提:這是洗錢最常見的「處置(Placement)」階段,透過銀行體系將大量現金化整為零或進行移轉,以規避監控。
    • ✅ (C) 以同居人名義買不動產:這是典型的「隱匿」行為。利用他人名義(借名登記)持有資產,讓執法機關無法直接追查到真正的犯罪者及其資產來源,屬於洗錢。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72928
未解鎖
甲向民眾標榜短期可獲取暴利之投資詐騙行...
(共 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