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得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幾人為限?
(A)8 人
(B)15 人
(C)16 人
(D)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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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197), C(385), D(153), E(0) #578604

詳解 (共 4 筆)

#1389302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0條,第1款,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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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267
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
(共 2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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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234
第20條並沒有提到限制幾人只有說師生比而...
(共 1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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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442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16 條

1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

,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

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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