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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9 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不得洩露於何人?
(A)納稅義務人之授權代理人
(B)納稅義務人之債權人
(C)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
(D)納稅義務人之辯護人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micky 高三下 (2016/09/10)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C)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辯護人。-->(A、D)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D)」
2F
try0806449 國一下 (2020/12/29)

1.依據法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

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

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

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

前項之限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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