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營利事業對公益、慈善、教育團體之捐贈,得列費用之數額不得超過: (A)營..-阿摩線上測驗
2F try0806449 國一下 (2020/12/29)
1.依據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九 條(部分)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 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PS:對「國家(軍隊、體育或中小企業)」「有幫助」之事,「公益性」「最大」,故可「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 過所得額 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上述 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 查看完整內容 |